東莞市東江自來水公司自來水收費標準
1、居民生活用水按階梯式收費,第一階梯1.72元/立方米;第二階梯2.58元/立方米;第三階梯5.16元/立方米;
2、費居民生活用水2.18元/立方米;
3、躉售用水1.58元/立方米;
4、特種用水3.50元/立方米;
5、學校、福利機構用水1.77元/立方米;
一、自來水價格批準機關及文號。根據《關于調整我市自來水供水價格問題的通知》(東發改〔2016〕158 號 )的規定,調整后的自來水價格從 2016 年 4月 1 日起實施。
二、特種行業范圍。包括營業性舞廳、夜總會、桑拿、沐足、洗車,增加電鍍、漂染、鞣革、造紙、印花(濕式)、洗水、畜禽養殖、洗衣、美容美發、水療等行業用水,特種行業范圍隨社會、產業發展等情況適時調整。
三、對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本市戶籍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用水戶每戶每月用水量在 22 立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 50%計收水費,超過部分按階梯水價規定執行。
四、我司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通知》(東發改〔2016〕157 號)規定,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居民階梯水量基數如下:
1、第一級水量以戶為單位的居民用水戶(戶均 4 人及以下)22(含)立方米/月/戶(人)以下;第二級水量為22-40(含);第三級水量為40 以上;超過 4 人每增加 1人水量基數相應增加 5 立方米/月。
2、以人為單位的集體用水戶第一級水量5(含)以下;第二級水量為5-8(含);第三級水量為8 以上;具體范圍指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出租屋等。
溫馨提示:居民客戶和集體客戶不辦理用水人數確認手續的,以 4 人及以下的標準計算該戶階梯水費。
東莞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
1、居民0.90元/立方米;
2、非居民1.17元/立方米;
3、特殊行業1.35元/立方米;
一、污水處理費價格批準機關及文號。根據《關于啟動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與收費水量處理率同向聯動調整機制的通知》(東發改〔2015〕108 號)和《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政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 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發改〔2016〕125 號)的規定,從 2016 年 4 月1 日起執行新的污水處理費標準,按用水量的100%計征。供水企業抄表至商住小區、村(居)等用戶總表實行躉售的,考慮合理水損,按總表用水量 80%計收污水處理費。其中,村或社區各收費類別的用水比例原則上按居民 30%,非居民 58%,特種行業 12%計征其污水處理費。
二、特種行業范圍。包括電鍍、漂染、鞣革、造紙、洗水、印花(濕式)、
畜禽養殖、洗車、洗衣、餐飲酒店、桑拿、沐足等。
三、對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本市戶籍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等低收入群體不再免征污水處理費。通過調整低收入家庭補貼標準等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政策而降低。
東莞市大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居民客戶(含暫住人員)0.55元/立方米
對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內客戶 0.17元/立方米
按垃圾量計征部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15.00元桶/次
按營業面積計征部分
1、水果、鮮花店
30 平方米以下鋪位 40.00元月/戶
30 平方米以上鋪位按實際垃圾量計收 月/戶
2、飲食店
50 平方米以下鋪位 100.00元月/戶
50-100 平方米鋪位 115.00元月/戶
100 平方米以上鋪位 月/戶 按實際垃圾量計收
其他店鋪
50 平方米以下鋪位 28.00元月/戶
50-100 平方米鋪位 37.00元月/戶
100 平方米以上鋪位 月/戶 按實際垃圾量計收
對沒用水裝置的客戶,由城管部門按以下標準計收:
居民類 10.00元月/戶
其他類 30.00元月/戶
運輸費(只對物業管理企業收?。?3.50元/桶
東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自來水收費標準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1.88元/立方米;第二階梯2.82元/立方米;第三階梯5.64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2.40元/立方米;
3、躉售用水1.73元/立方米;
4、特種用水 3.50元/立方米;
5、學校、福利機構用水 1.93元/立方米;
一、自來水價格批準機關及文號。根據《關于調整我市自來水供水價格問題的通知》(東發改〔2016〕158 號 )的規定,調整后的自來水價格從 2016 年 4月 1 日起實施。
二、特種行業范圍。包括營業性舞廳、夜總會、桑拿、沐足、洗車,增加電鍍、漂染、鞣革、造紙、印花(濕式)、洗水、畜禽養殖、洗衣、美容美發、水療等行業用水,特種行業范圍隨社會、產業發展等情況適時調整。
三、對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本市戶籍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用水戶每戶每月用水量在 22 立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 50%計收水費,超過部分按階梯水價規定執行。
四、我司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通知》(東發改〔2016〕157 號)規定,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居民階梯水量基數如下:
1、第一級水量以戶為單位的居民用水戶(戶均 4 人及以下)22(含)立方米/月/戶(人)以下;第二級水量為22-40(含);第三級水量為40 以上;超過 4 人每增加 1人水量基數相應增加 5 立方米/月。
2、以人為單位的集體用水戶第一級水量5(含)以下;第二級水量為5-8(含);第三級水量為8 以上;具體范圍指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出租屋等。
溫馨提示:居民客戶和集體客戶不辦理用水人數確認手續的,以 4 人及以下的標準計算該戶階梯水費。
東莞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
1、居民0.90元/立方米;
2、非居民1.17元/立方米;
3、特殊行業1.35元/立方米;
一、污水處理費價格批準機關及文號。根據《關于啟動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與收費水量處理率同向聯動調整機制的通知》(東發改〔2015〕108 號)和《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 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發改〔2016〕125 號)的規定,從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執行新的污水處理費標準,按用水量的100%計征。供水企業抄表至商住小區、村(居)等用戶總表實行躉售的,考慮合理水損,按總表用水量 80%計收污水處理費。其中,村或社區各收費類別的用水比例原則上按居民 30%,非居民 58%,特種行業 12%計征其污水處理費。
二、特種行業范圍。包括電鍍、漂染、鞣革、造紙、洗水、印花(濕式)、畜禽養殖、洗車、洗衣、餐飲酒店、桑拿、沐足等。
三、對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本市戶籍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等低收入群體不再免征污水處理費。通過調整低收入家庭補貼標準等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政策而降低。
東莞市松山湖自來水公司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居民客戶(含暫住人員)0.55元/立方米
對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內客戶 0.17元/立方米
按垃圾量計征部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15.00元桶/次
按營業面積計征部分
1、水果、鮮花店
30 平方米以下鋪位 40.00元月/戶
30 平方米以上鋪位每月每戶按量計不低于40元
2、飲食店
50 平方米以下鋪位 100.00元月/戶
50-100 平方米鋪位 115.00元月/戶
100 平方米以上鋪位每月每戶按量計不低于115元
其他店鋪
50 平方米以下鋪位 28.00元月/戶
50-100 平方米鋪位 37.00元月/戶
100 平方米以上鋪位每月每戶按量計不低于37元
生活垃圾處理費批準機關及文號:根據東莞市物價局《關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費計收方式和調整收費標準的通知》(東價〔2010〕33 號)和松山湖社會事務管理局《關于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通知》(松社管〔2012〕3 號)要求,由松山湖社管局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核定的松山湖高新區用水客戶生活垃圾處理
費。